(2017)渝05民辖终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传福与孙昌书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传福,孙昌书,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福,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昌书,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审被告: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玉皇村四社。法定代表人:曹帮华。上诉人刘传福与被上诉人孙昌书、原审被告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4238号民事裁定,驳回刘传福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刘传福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刘传福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铜梁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