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戚忠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忠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69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忠沛,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忠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戚忠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戚忠沛在其居住的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新村联线轴制品有限公司宿舍B302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梁某、鲁令、陈某、“波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3月1日,戚忠沛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戚忠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忠沛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戚忠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戚忠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吸毒工具瓶子一个和吸管三条,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缪慧莹卜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