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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龙生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龙生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龙生轴承有限公司,山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张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峨眉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C9L9Y5A。被执行人:山东龙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颜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26517579K。被执行人:山东龙生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颜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265175770U。被执行人:山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颜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618859235。被执行人:张继生,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龙生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龙生轴承有限公司、山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张继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862388.28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龙生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龙生轴承有限公司、山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张继生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龙生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龙生轴承有限公司、山东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张继生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