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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72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号。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耀旭,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仲景大道168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任万富审判员 杨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