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文秀诉刘国庆、刘翠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秀,刘国庆,刘翠萍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833号原告:刘文秀,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刘国庆,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刘翠萍,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秀诉被告刘国庆、刘翠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除。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