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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文秀诉刘国庆、刘翠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秀,刘国庆,刘翠萍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833号原告:刘文秀,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刘国庆,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刘翠萍,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秀诉被告刘国庆、刘翠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除。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