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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万仓与李陶、冯影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仓,李陶,冯影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1581号原告张万仓,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陶(李涛),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告冯影辉,女,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原告张万仓与被告李陶(李涛)、冯影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万仓及委托代理人王立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陶(李涛)、冯影辉经传票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万仓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事书包加工生意。自2015年3月分起,原告为二被告供应书包配件,二被告拖欠原告配件款30353元,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总是找理由拖延至今未还,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书包配件款30353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陶(李涛)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冯影辉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陶与被告冯颖辉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共同经营书包加工生意。2015年3月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原告多次为二被告供应书包配件,二被告累计拖欠货款30353元,被告冯颖辉代替被告李陶签名共计为原告出具15张欠据,欠据中电话一栏为:159××××3377、139××××3521,出具欠据时被告李陶均在场。欠据中欠款人的签名为“李涛”,原告向法庭提供一份打给被告李陶电话139××××3521的录音,录音中被告李陶认可与李涛系一人,户口本登记的是“李陶”。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上述事实有二被告户籍证明信、欠据、录音光盘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关系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理应及时结清货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0353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原告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欠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陶、冯颖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万仓货款3035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陶、冯颖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