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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4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袁建斌、杨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斌,杨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4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建斌,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杨军华,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袁建斌与被执行人杨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建斌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杨军华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军华向申请执行人袁建斌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99612.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96元、执行费13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17年2月27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军华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杨军华有名下鄂A×××××五菱牌汽车一辆,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2017年4月6日,本院在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军华名下鄂A×××××五菱牌汽车一辆进行查封,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该车辆信息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协助布控,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3、2017年7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军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军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