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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陆洋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汇陵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陆洋建材经营部,南京汇陵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2123号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陆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江宁建材市场内。经营者:陆长宝,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汇陵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657825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西门子路88号7幢2楼。法定代表人:时贤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陆洋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汇陵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8月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本院已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陆洋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马大山人民陪审员  鲁为玉人民陪审员  王方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蔡烨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