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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东胜辉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托里县天润塑胶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胜辉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托里县天润塑胶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胜辉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7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45674616A。法定代表人:王小燕,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托里县天润塑胶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阿合别里斗乡也格孜库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224592845508K。法定代表人:吕建新,职务:社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胜辉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托里县天润塑胶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胜辉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托里县天润塑胶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成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