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2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先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先安,吴玲,龚喜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罗先安。申请执行人:吴玲。系罗先安之妻。被执行人:龚喜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先安、吴玲与被执行人龚喜舟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海林审判员  胡云华审判员  刘理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