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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恢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宜小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宜小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恢31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被执行人:宜小岗,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宜小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2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合计23239.52元,诉讼费1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宜小岗暂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管 毅审判员  彭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