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有海与张瑞康、孙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有海,张瑞康,孙雪芬,李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2010号原告:季有海,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爱雪,温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瑞康,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孙雪芬,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李小英,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有海与被告张瑞康、孙雪芬、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季有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有海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季有海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珠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乐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