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芳、简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芳,简金辉,简水根,潘仁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915号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英,该行城区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仁陆,该行城区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芳,女,汉族。被告:简金辉,男,汉族。被告:简水根,男,汉族。被告:潘仁花,女,汉族。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芳、简金辉、简水根、潘仁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熊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喻斌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