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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龙立燕申请执行高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立燕,高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龙立燕,男,1976年9月10日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被执行人:高亚,男,1977年4月22日生,贵州省镇远县人。本院在执行龙立燕与高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亚未履行(2016)黔262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亚拥有凯里市环城西路5号沪阳公寓21层21-1(产权证号凯里市房地产管理局权证×,原产权证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亚在凯里市环城西路5号沪阳公寓21层21-1(产权证号凯里市房地产管理局权证×,原产权证号×)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