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龙立燕申请执行高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立燕,高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龙立燕,男,1976年9月10日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被执行人:高亚,男,1977年4月22日生,贵州省镇远县人。本院在执行龙立燕与高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亚未履行(2016)黔262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亚拥有凯里市环城西路5号沪阳公寓21层21-1(产权证号凯里市房地产管理局权证×,原产权证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亚在凯里市环城西路5号沪阳公寓21层21-1(产权证号凯里市房地产管理局权证×,原产权证号×)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