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成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吴成群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01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服务费644.60元、水费258.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成群的银行存款1004.81元至本院在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6232610580001654553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祥 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