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东海与侯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东海,侯明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690号原告:吕东海,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被告:侯明龙,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原告吕东海与被告侯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吕东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东海自愿撤回对被告侯明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东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吕东海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庞俊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