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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恭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恭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恭喜,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恭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恭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陈恭喜和朋友在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东路一饭店吃饭,期间饮酒。饭后,被告人陈恭喜驾驶赣C×××××号小车回家,21时32分许,途经宜春市袁山大道个体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9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被告人陈恭喜带至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恭喜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恭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恭喜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城北中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化)字【2017】9035号鉴定文书、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决字【2017】第215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恭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恭喜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恭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恭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斯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