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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钟其与被执行人蒋泽中、陈有谷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钟其,蒋泽中,陈有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罗钟其,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蒋泽中,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陈有谷,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钟其与被执行人蒋泽中、陈有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罗钟其与被执行人蒋泽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民初87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