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5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5114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都商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江都商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114号原告: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扬菱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霞,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江都商场,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号。法定代表人:严鸿翎。原告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商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