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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业伟与济南市章丘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伟,济南市章丘区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873号原告:陈业伟,女,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治国,院长。原告陈业伟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业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业伟以与济南市章丘区妇幼保健院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原告陈业伟负担。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忠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