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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彭建中故意伤害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建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建中),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南县中鱼口乡下鱼口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5月22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5年6月5日被南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志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建中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湘09刑终22号刑事裁定,裁定发回南县法院重新审判。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重新审理后,作出(2016)湘092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建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兵履行职务,上诉人彭建中及其辩护人刘志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彭建中和王某1各骑一辆摩托车前往南县中鱼口乡大路村一朋友家吃晚饭,被告人彭建中驾驶牌照为的男士摩托车在前。行至大路村8组一涵闸时,该涵闸因当日上午维修时铺设了水泥路面,所以设置了禁止通行的标志,并由当地村委委派家住附近的曾跃清招呼过路人绕道。被告人彭建中试图通过时被曾跃清阻止,曾告知被告人彭建中水泥路面是上午新修的,过不了,要绕下路。被告人彭建中将车停了下来,对曾跃清讲:“老子要从这里过去。”曾跃清坚持不肯,被告人彭建中便开始骂人并讲:“老子今天一定要从这里过去”曾跃清坚持不肯,被告人彭建中便开始骂人并讲:“老子今天一定要从这里过去。”曾跃清还是不肯,双方发生口角。争执中被告人彭建中先动手打了曾跃清,双方进而扭打在一起。扭打了约三分钟,被王某1劝开。双方被劝开后,相互不服气,彼此谩骂对方。接着曾跃清就回家拿了一把靠背木椅并朝被告人彭建中打过去,被告人彭建中随手捡起一块木质警示牌挡住了椅子,王某1见状又来到他们中间劝架(当时面对曾跃清)。被告人彭建中将手中剩下的木条扔掉后,用手用力推了王某1背部一下,王某1因重心偏移,失去平衡朝曾跃清身上扑倒过去,致使曾跃清仰面朝天倒在了地上。被告人彭建中及王某1见曾跃清脸色越来越苍白就打电话报警,并请求民警拨打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赶到后确认曾跃清已经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南省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认定:曾跃清符合因重度冠心病伴斑块内出血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争执扭打活动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彭建中在案发现场被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彭建中已赔偿被害人曾跃清家属75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赔偿领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彭建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彭建中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彭建中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建中没有伤害被害人,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某1的证言指证是由于彭建中推了他一把才导致王某1摔倒时把曾路清带倒在地,并致其死亡,被告人彭建中的行为是直接诱发被害人曾路清心脏病发作的原因,应当承担致曾跃清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建中事先确实不知被害人曾跃清患有严重心脏病,他对自己的行为引发被害人死亡出乎意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最低法定刑十年以下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彭建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彭建中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本案中没有推王某1,没有伤害被害人曾跃清的故意和行为,当时积极救治了被害人,没有逃离现场,请求二审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16时许,上诉人彭建中和王某1各骑一辆摩托车前往南县中鱼口乡大路村一朋友家吃晚饭,彭建中驾驶牌照为“”的男士摩托车在前。行至大路村8组一涵闸时,该涵闸因当日上午维修时铺设了水泥路面,所以设置了禁止通行的标志,并由当地村委委派家住附近的曾跃清招呼过路人绕道。遇曾跃清站在路中间。当时曾跃清负责招呼不让车辆从此通行,曾跃清告知彭建中这里的水泥路面是上午新修的,过不了要绕路。上诉人彭建中将车停了下来,对曾跃清讲:“老子要从这里过去。”曾跃清坚持不肯,彭建中便开始骂人并讲:“老子今天一定要从这里过去。”曾跃清还是不肯,双方发生口角。争执中被告人彭建中先动手打了曾跃清,双方进而扭打在一起。扭打了约三分钟,被王某1劝开。双方被劝开后,相互不服气,彼此谩骂对方。接着曾跃清就往家走,彭建中也往回走,曾跃清回家拿了一把靠背木椅朝上诉人彭建中打过去,彭建中随手捡起一块木质警示牌挡住了椅子,王某1见状又来到他们中间劝架(当时面对曾跃清)。后曾跃清倒地,曾倒地后,王某1见曾跃清脸色越来越苍白就打电话报警,并请求民警拨打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赶到后确认曾跃清已经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南省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认定:曾跃清符合因重度冠心病伴斑块内出血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争执扭打活动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2015年5月13日,上诉人彭建中在案发现场被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上诉人彭建中已赔偿被害人曾跃清家属75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雍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3日,曾跃清家斜对面新修了闸子,村里要曾跃清负责不让车辆从此通过;当天下午5点左右,雍某看见彭建中和曾跃清扭打在一起,双方都讲狠话并用拳头彼此攻击对方,后被王某1扯开了。之后在曾跃清家的地坪里,曾跃清回屋里拿了一把椅子,彭建中拿了放在新修的闸子边的牌子向曾跃清走去,他们怎么打起来的没有看见,她带儿子进了屋,出来就看见曾跃清面部朝上躺在禾场里,曾跃清的脸部有点肿,嘴角有血迹。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3日下午4点多,彭建中邀王某1一起去南县中鱼口乡大路村一个朋友家吃晚饭,两人各骑一辆摩托车,彭建中在前。行至大路村八组一水闸时,就遇见曾跃清站在路中间,说这里路面上午才搞好过不了要绕下路。彭建中将车停了下来,并对曾跃清讲:“老子要从这里过去。”但是曾跃清坚持不肯,这时彭建中来脾气了便开始骂人并讲:“老子今天一定要从这里过去。”曾跃清还是不肯,双方发生口角。接着彭建中先动手用手和脚打了曾跃清,后双方扭打在了一起。扭打了约三分钟,双方被王某1劝开,当时王某1还看见曾跃清嘴角有点血迹。双方被劝开后,相互不服气,彼此谩骂对方。曾跃清就回家拿了一把靠背木椅朝彭建中走去,彭建中见状就捡起路边的一块红砖,接着又扔了,再拿起插在路边的一块木质警示牌。曾跃清走到彭建中面前拿起椅子朝其打过去,彭建中就用警示牌挡住了椅子。王某1见状来到他们中间劝架(当时面对曾跃清),彭建中将手中剩下的木条扔掉了,曾跃清仍拿着椅子,接着彭建中就用手去推曾跃清,结果推在了王某1身上,王某1朝曾跃清身上倒下去,致使曾跃清仰面朝天倒在了地上。王某1应跟彭建中讲:“算了,别人都摔在地上了”。曾跃清倒地后脸色越来越苍白,王某1就打电话报警,并请求民警打急救电话。后王某1和彭建中就去叫村里的乡村医生来看一下。救护车来后,急救医生看了曾跃清一下就确认曾跃清已经死亡。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3日下午5点多,王某1和彭建中要王某2去看下曾跃清的病情,王某2到达事发现场后见曾跃清仰面朝天倒在地上,没有脉搏了。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3日下午5点多,陈某受南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的指派到达南县大路村事发现场进行抢救,当其到达现场时,曾跃清已经没有脉搏,确认其已死亡,他当时看见曾跃清头部附近有一点血迹。5、证人藏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3日下午5点多,藏某回家看到其文夫曾跃清仰面朝天倒在自家禾场里,嘴角和额头在流血,急救中心的医生来后就确认曾跃清已经死亡。6、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南省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曾跃清头顶枕部有皮下出血,左额面部及右上唇有小皮肤创口,颈部有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系他人外力致伤;曾跃清符合因重度冠心病伴斑块内出血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争执扭打活动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7、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方位、概貌等情况。8、赔偿领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彭建中已赔偿曾跃清家属75000元。9、上诉人彭建中的户籍资料,证明彭建中的身份信息。10、上诉人彭建中的到案说明,证明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彭建中在案发现场被南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11、上诉人彭建中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13日下午,彭建中和王某1分别骑车前往南县中鱼口乡大路村一朋友家吃晚饭,行至大路村8组一水闸的时候,水闸因新铺了水泥,路两头用木头和跳板挡住了,不准车辆通行,随后彭建中和曾跃清发生了口角,王某1在一旁劝架。双方被劝开后,相互不服气,彼此谩骂对方。接着曾跃清就回家拿了一把靠背木椅朝彭建中打过去,彭建中随手捡起一块木质警示牌挡住了椅子,王某1见状又来到他们中间劝架,彭建中就往闸口那边走,走到那里时,听到有人喊“扯筋”,他马上过去看,到到跟他吵架的男子倒在自家的禾场里,王某1马上打了110,他又去喊了下鱼口村的安医生,把安医生喊来后,看了那个男的一下说没救了,后来120急救车也来了,急救人员检查了一下就说那人已经死了。对方是怎么倒地的,他不知道。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建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上诉人彭建中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彭建中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殴打被害人,且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为重度冠心病伴斑块内出血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因此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雍某、王某1均证实由于彭建中执意要通过尚不能通行的水泥路面,遭被害人阻止后又先动手打人,拳击对方致被害人嘴角流血,彭建中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到被害人身体,客观上上诉人的殴打推搡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被害人患严重冠心病彭建中事先并不知情,是偶然因素,其殴打推搡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属偶然因果关系,也是上诉人彭建中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彭建中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可在法定刑以下对上诉人彭建中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审判长 叶 青审判员 倪新献审判员 鲁毅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