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勇与向双、湘西自治州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武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向双,湘西自治州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住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雅溪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双,女,住吉首市西一环北路。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石家冲办事处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武胜,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武胜,男,住吉首市镇溪办事处雅溪村。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向双以及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武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是要求确认吉首市西一环北路6号瑞苑小区202房的所有权,而原审却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判非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向���林审 判 员 陈 春 亮审 判 员 李 华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杜 娟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