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粮食局咸水沽粮库与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北园村村民委员会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粮食局咸水沽粮库,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北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414号原告:天津市津南区粮食局咸水沽粮库,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焦锦山,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峰,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北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慈水园121号楼2楼。负责人:房金顺,主任。原告天津市津南区粮食局咸水沽粮库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北园村村民委员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粮食局咸水沽粮库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南区粮食局咸水沽粮库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0元,由原告天津市津南区粮食局咸水沽粮库负担。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龙飞速录员 刘俊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