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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宜章县第一中学与被告阳梅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县第一中学,阳梅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2民初1009号 原告宜章县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人文小燕,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梅峰(曾用名阳梅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第一中学与被告阳梅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县第一中学以已与被告阳梅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县第一中学于2017年8月10日以已与被告阳梅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章县第一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宜章县第一中学承担。 审 判 长  周 瑞 人民陪审员  牛昌彬 人民陪审员  邝光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爱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