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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黄河路以南上海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菏泽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南华康城4号楼2单元1403室。法定代表人:许云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9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喜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