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 韩珺玲、王海涛与被执行人管汉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珺玲,王海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08号申请人韩珺玲,女,生于1978年12月2日,汉族。申请人王海涛,男,生于1980年5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13号(公路局办公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70027736B。负责人陈明全,公司总经理。韩珺玲、王海涛与管汉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案款7921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79210.7元,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王贵琴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春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