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胜茹与张占超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茹,张占超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972号原告王胜茹,女,汉族,1974年12月8日生,住九台市.被告张占超,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茹与被告张占超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