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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胜茹与张占超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茹,张占超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972号原告王胜茹,女,汉族,1974年12月8日生,住九台市.被告张占超,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茹与被告张占超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