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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等与赵某6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22号申请人赵某1,女,195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赵某2,女,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赵某3,女,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赵某4,女,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赵某5,女,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赵某6,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某6银行存款380万元(拆迁补偿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某6银行存款380万元(拆迁补偿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