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玉玲与张铭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51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玉玲与被执行人张铭离婚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一初(重)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玉玲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铭给付190,6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与本院(2017)吉0621执922号案件并案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吉0621执922号案件与本案执行标的相折抵,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6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抚民一初(重)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