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168号原告:郭某,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刘某,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