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喜龙诉被告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蒸坊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龙,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蒸坊饭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172号原告陈喜龙,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蒸坊饭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龙诉被告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蒸坊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故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