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红军与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军,高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267号原告刘红军,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高建平,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军诉被告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红军负担。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