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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李礼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李礼春,黄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6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大学路25号。法定代表人:蔡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礼春,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黄志英,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礼春、黄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6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为首封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李礼春有位于梧州市三龙大道17.19号2号楼2单元202房移送本院执行。本院接收后将上述房屋放在淘宝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7月31日,买受人李鉴成以24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已按照分配方案将执行款171766.59元退给申请执行人,至此(2016)桂0406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6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高志云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