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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2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桂香与刘巧玲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香,刘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2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桂香,女,195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刘巧玲,女,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在执行刘桂香与刘巧玲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巧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桂香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守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