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2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桂香与刘巧玲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香,刘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2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桂香,女,195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刘巧玲,女,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在执行刘桂香与刘巧玲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巧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桂香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守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