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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硕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硕,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硕��驶冀F×××××号丰田牌轿车沿保定市徐某区徐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遂城镇宏顺超市路段时,碰撞由北向南横穿公路的行人李某1,造成被害人李某1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17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保定市徐某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硕于当日主动到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硕已赔偿被害人李某1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硕供述,证人李某2、张某2郝某1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痕迹勘验意见书及照片,车体痕迹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说明,诊断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人提出的被告人张硕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硕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通过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张硕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小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