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姚旭东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2084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姚旭东,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姚旭东刑事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渝0117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旭东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本院与于2017年6月23日到被执行人姚旭东户籍地居民委员会了解到,被执行人姚旭东现系该社区低保户,经济困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7执20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安国审 判 员 李 红助理审判员 黄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