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王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王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姜家镇狮城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7483-5。负责人王卫东,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星星,男,1987年7月3日出生,住淳安县。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与王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与王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浙0127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已依据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浙0127执1078号]。(2017)浙0127执1975号执行案件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叶元聪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