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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白广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广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广顺,住德惠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广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鲁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广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白广顺在本市长青村2社姜某家里,趁无人之机,跳窗潜入卧室内,将被害人姜某挂在衣架上的女士包内132元现金盗出,后被发现,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广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广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白广顺窜至德惠市长青村2社姜某家里,趁无人之机,跳窗进入室内,将姜某挂在衣架上的女士包内132元现金盗出,被赶回家中的姜某、孔某当场发现并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白广顺的供述,被害人姜某、孔某的陈述,案发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及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广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白广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广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广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