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红娟与赵蟒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潘红娟,女,汉族,1981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农民。被执行人赵蟒,男,1977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甘井镇甘井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潘红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蟒给付赔偿款272741.31元和案件受理费402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8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已给付7000元、受理费二审已预交3027元,本院执行标的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65741.31元和案件受理费1000元;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蟒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富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