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2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盖淑娇与盖国金、林春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淑娇,盖国金,林春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398号原告:盖淑娇,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盖国金,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被告:林春红,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盖淑娇与被告盖国金、林春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淑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盖胜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