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盖淑娇与盖国金、林春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淑娇,盖国金,林春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398号原告:盖淑娇,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盖国金,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被告:林春红,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盖淑娇与被告盖国金、林春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淑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盖胜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