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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7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光梅、张富恒、马红强、张斌、陕西宏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光梅,张富恒,马红强,张斌,陕西宏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20-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555694309U。被执行人周光梅,女性,汉族,1963年05月01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张富恒,男性,汉族,1963年04月22日出生,住凤县。被执行人马红强,男性,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张斌,男性,汉族,1990年10月08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陕西宏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349967。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与本案担保人达成案外和解,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红强股权和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请求继续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账户及财产的查封冻结,再将其他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后申请终结案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宗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