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时波军与郭万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波军,郭万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32号原告:时波军,男,汉族,1950年5月5日生,住荥阳市。被告:郭万茹,女,汉族,住荥阳市。原告与被告之间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郭万茹为该院退休干警,该院认为不宜管辖此案,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荥阳市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指定管辖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贾 音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