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时波军与郭万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波军,郭万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32号原告:时波军,男,汉族,1950年5月5日生,住荥阳市。被告:郭万茹,女,汉族,住荥阳市。原告与被告之间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郭万茹为该院退休干警,该院认为不宜管辖此案,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荥阳市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指定管辖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贾 音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