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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革进、刘南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革进,刘南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刘革进,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刘南京,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刘革进与被执行人刘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革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0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南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人民陪审员  温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袁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