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革进、刘南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革进,刘南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刘革进,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刘南京,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刘革进与被执行人刘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革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0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南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人民陪审员 温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袁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