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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柴五峰与张延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五峰,张延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525号原告:柴五峰,男,199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爱云(系原告的母亲),住址。被告:张延凤,女,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柴五峰与被告张延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柴五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五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柴五峰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