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柴五峰与张延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五峰,张延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525号原告:柴五峰,男,199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爱云(系原告的母亲),住址。被告:张延凤,女,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柴五峰与被告张延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柴五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五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柴五峰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