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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明晰与被告向代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晰,向代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375号原告:杨明晰,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向代福,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原告杨明晰与被告向代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代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明晰负担。审 判 员  李绍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一珊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