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明晰与被告向代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晰,向代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375号原告:杨明晰,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向代福,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原告杨明晰与被告向代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代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明晰负担。审 判 员 李绍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一珊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