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181号被执行人:何卓华,女,1969年12日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147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何卓华应负担二审受理费5771元。因被执行人何卓华未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06)。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刘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