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仇绪顺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仇绪顺,仇绪来,仇绪同,仇绪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特51号申请人:仇绪顺,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申请人:仇绪来,男,194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仇绪同,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曹庄村文化路*号。申请人:仇绪玲,女,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区明水秀水路**号。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仇绪顺、仇绪来、仇绪同、仇绪玲继承纠纷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仇绪顺、仇绪来、仇绪同、仇绪玲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8月3日经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四申请人同意将其母亲李树芬名下,位于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曹庄村文化路7号,房产证号为章房枣字第001**号,土地证号为章集建(93)字第08283**号的房产过户到仇绪顺名下,由仇绪顺一人继承,其他人放弃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仇绪顺、仇绪来、仇绪同、仇绪玲于2017年8月3日经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