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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执异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宏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执异115号案外人王宏,女,汉族,1972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北关街**号。委托代理人陈玉杰,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新华北街5附**号。申请保全人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楼。法定代表人:宋时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超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行政新区永基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华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7月3日对本院查封的位于沈丘县领秀城小区2#楼701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其于2017年1月从被保全人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房产(地址沈丘县领秀城小区2#楼701号房屋)。现房款已全部交清且已交付。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及时过户,被本院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侵害了其合法权利,特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中止执行。并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等。申请保全人称,查封的该房产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案外人提交的购房款收据无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其购买并实际占有房屋。被保全人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称,其已将该房屋出售并交付给案外人,并提交相关证据。本院查明:案外人其于2017年1月从被保全人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房产(地址沈丘县领秀城小区2#楼701号房屋),房款已全部交清,且已交付。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豫16执保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包括案外人所提异议房屋在内的房产。本院认为: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支付房屋全部价款且已合法占有,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及时过户,案外人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沈丘县领秀城小区2#楼701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淮滨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李全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