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志军、张慧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军,张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45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天津市河西监狱,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恺,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慧玲,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王志军与张慧玲返还纠纷一案中,经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慧玲名下存款1214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