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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宗德与被告杨庆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德,杨庆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786号原告:朱宗德,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杨庆平,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朱宗德与被告杨庆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8月10日14时30分在新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7年8月10日14时30分,原告朱宗德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朱宗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宗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朱宗德负担。审判员  郭银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