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宗德与被告杨庆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德,杨庆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786号原告:朱宗德,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杨庆平,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朱宗德与被告杨庆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8月10日14时30分在新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7年8月10日14时30分,原告朱宗德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朱宗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宗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朱宗德负担。审判员 郭银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自: